摘 要: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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