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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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江西省农机化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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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二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六条农民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可向消费者协会、浦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农机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需要进行技术检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农民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农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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