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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兽医协会建立执业兽医行业失信惩戒制度的具体措施
引用本文:张广杰,汪明.论中国兽医协会建立执业兽医行业失信惩戒制度的具体措施[J].中国兽医杂志,2012,48(11):88-91.
作者姓名:张广杰  汪明
作者单位:1.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北京海淀100193;河北省武安市第一动物医院,河北武安056300
2.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北京海淀,100193
摘    要:执业兽医行业失范行为的定义为: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为了获取集体或个人的不当利益,而做出与执业兽医行业法律、规章制度及执业兽医行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相背离的不良执业行为.可以说,遏制匡正少数动物诊疗机构与执业兽医的失范行为,单纯依靠"诚、仁、信"等道德自律远远不够,它更须借助行业奖惩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要求中国兽医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应一方面通过构建一套健全的诚信激励约束制度,给予那些信誉评价优秀、职业道德水平高的动物诊疗机构与执业兽医以各种优惠待遇和条件,例如:高级别的信用评价等级、社会认可度较高的利益与地位;在另一方面上,则应构建一套严格的惩戒制度,对信誉程度低、失信行为严重的动物诊疗机构与执业兽医,给予严厉的惩罚,直至将其逐出执业兽医行业队伍,以保持我国执业兽医行业的纯洁性与社会公信力.

关 键 词:惩戒制度  当事人  兽医  行业自律  机构  失信行为  协会  动物  失范行为  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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