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图书馆处罚权存在的合理性 |
| |
引用本文: | 贺双玲.论高校图书馆处罚权存在的合理性[J].广西林业,2007(4). |
| |
作者姓名: | 贺双玲 |
| |
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图书馆 湖南长沙410083 |
| |
摘 要: | 高校图书馆作为学校的职能部门,代表高校行使管教权,其管理行为是高校管教权的具体化。依照教育法的规定,管教权对学校来说是一项权利,但由于高校与学生间的教育管理关系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高校管教权亦具有强制性,体现出"权力"性质。为保障学校管教权的顺利行使,高校图书馆应由法律授权,依法获得处罚权。处罚权的性质是行政权力,需要法律的特别授权。实践中,高校图书馆处罚权可以保证图书馆自身的管理与完善,也能更好地保护师生使用图书馆资源的各项权利。
|
关 键 词: | 高校图书馆 处罚权 合理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