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石伤人车主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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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竹林.弹石伤人车主赔[J].当代农机,2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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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竹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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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山东省莱州市苗家镇潘某驾驶四轮农用运输车去赶集。途中,车轮弹起的一块石子,击中了行人王某的左眼,潘某遂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期间王某共支付医疗费560元。王某在要求潘某赔偿无果的情况下,请求有关执法部门给予处理。莱州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认为潘某的行为虽无过错,但造成了伤人的后果,其后果与驾车人行为有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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