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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农机主管部门吊销证照处罚权的行使
引用本文:孙雨生.略论农机主管部门吊销证照处罚权的行使[J].中国农机监理,2010(8):18-19.
作者姓名:孙雨生
作者单位:山东省农机管理办公室
摘    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机管理的行政法规,赋予了农机主管部门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权。“吊销”一词在《条例》中共出现五次,分别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其中,行使第四十六条吊销处罚权的主体为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第四十七条吊销处罚权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文主要对第四十九条、

关 键 词:行政处罚权  农机主管部门  吊销  行政管理部门  《条例》  行政法规  农机管理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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