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农机主管部门吊销证照处罚权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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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雨生.略论农机主管部门吊销证照处罚权的行使[J].中国农机监理,2010(8):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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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雨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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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农机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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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机管理的行政法规,赋予了农机主管部门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权。“吊销”一词在《条例》中共出现五次,分别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其中,行使第四十六条吊销处罚权的主体为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第四十七条吊销处罚权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文主要对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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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权 农机主管部门 吊销 行政管理部门 《条例》 行政法规 农机管理 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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