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来信回答:这起林业行政案件该如何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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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辜兴平.请来信回答:这起林业行政案件该如何复议?[J].湖南林业,2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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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辜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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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2002年10月1日,黄某出资2600元托唐某到S市林业局办了一份29立方米的松材胶合板出省运输证。2002年10月2日,黄某使用该证到W市某县永丰胶合板厂购买了1100块松材胶合板,价值2.4万元,雇车欲将货运往广东、深圳销售。10月3日凌晨,当车途径S市A县、B县行到另一省某县境内时,被S市A县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接到举报后追查),并将其全部货物押回A县等候处理。经审查,当事人黄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供出了卖证人唐某(已作另案处理)。对此,A县森林公安分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之规定,作出“没收全车胶合板29立方米木材变价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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