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存在问题分析 |
| |
引用本文: | 孙明涛.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存在问题分析[J].中国种业,2008(5):28. |
| |
作者姓名: | 孙明涛 |
| |
作者单位: | 山东省菏泽市种子管理站,274025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制度,禁止伪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2001年《种子法》出台后,第一批种子经营许可证已逐步到期,有的种子企业已申领了新证,从经营许可证编号来看,各地编号方法不尽相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
关 键 词: | 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 存在 生产经营 无证 个人 单位 许可制度 分级 种子经营 种子法 人民共和国 中华 |
修稿时间: | 2008年2月25日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种业》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种业》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