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农作物种子引起民事侵权责任的判定及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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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泽瑛.经营农作物种子引起民事侵权责任的判定及处理[J].作物品种资源,2008(3):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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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泽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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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松滋市农业局,43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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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营农作物种子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单方实施了违反种子管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用种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由此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应根据《立法法》确立的同位法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和农业部办公厅给广东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中“在农业生产实践中,一般不使用‘种子缺陷’的概念”的规定,既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也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关规定和举证倒置的举证规则,只能适用《种子法》而承担《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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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作物种子 种子经营者 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通则》 《产品质量法》 农业部办公厅 过错责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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