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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一、名称和住所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体现该社的经营内容和特点。并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住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合作社变更住所.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关 键 词:专业合作社  章程  解读  经营内容  行政法规  变更登记  注册登记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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