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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摘    要:为了妥善解决农民工在我省城镇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范围对象在本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上简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要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省或者外省市农业户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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