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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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继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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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双辽市国土资源局郑家屯街道土所,吉林双辽,13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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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特性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双重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是农民集体,但同时又是国家,它具有双重性.构成国家的要素为领土、人民、主权,构成生产的要素为土地,资本和劳力,据此,土地既是国家要素又是生产要素,二者相比,则构成国家要素高于生产要素,因此,国家在管理土地上,不但和其他土地所有者一样可以行使土地的权利,而且其权利高于一般土地所有人.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征收”,这一规定表明土地既是国家的,又是集体的.可见土地所有权与一般物权不同,它的主体具有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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