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森林法》颁布后应如何告知被处罚人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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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思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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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新《森林法》,对原《森林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并删去了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些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据此认为新《森林法》遗漏了告知被处罚人申诉的程序,因此,在依据新《森林法》处理林业违法案件时无所适从,并在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产生意见分歧,出现了几种现象:第一种认为新《森林法》没有明确被处罚人享有诉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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