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不容伪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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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福泉.国法不容伪证行为[J].新农村,199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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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福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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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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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来自检察机关的信息表明,当前,故意提供伪证,包庇犯罪分子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及时有力地惩治犯罪分子,维护法制的尊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凡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作的证言要负法律责任。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公民作证应如实。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遇到自己的亲朋好友违法犯罪时,只顾亲情不顾法律,不如实作证,有的还大作伪证,结果自己也触犯刑律,吃了官司。杭州市郊,一家具厂大货车驾驶员王某,替货主运货,王的表弟骆某随车同行。骆是汽车学校的学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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