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渔业行政案件中执行“加处罚款”需理清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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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宪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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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渔政建宁县大队,福建,建宁,35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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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渔政机构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其科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到期又未自觉履行,渔政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的规定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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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罚款 行政案件 《行政处罚法》 渔业 当事人 行政机关 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 违法行为 行政管理 |
收稿时间: | 2005-12-26 |
修稿时间: | 2005-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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