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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摘    要:<正>(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关 键 词:兽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执业  公共卫生安全  职业道德  业务素质  合法权益  动物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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