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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交付时起才生效吗?曹某、彭某夫妇因不能生育,收养陈某为养女,双方相处比较融洽。2004年3月,曹、彭夫妇表示:待陈某结婚时,将把自己的金耳环一副、金项链一条送给她作陪嫁品。陈某亦表示感谢。2005年2月曹某、彭某夫妇外出旅游,剩下陈某在家,陈某乘机把金耳环一副、金项链一条转移至其未婚夫家中。曹某、彭某夫妇旅游回来后发现金器不见了,便问陈某怎么回事。陈某说,既然已经把金器送给她了,她便有权处理,就不用曹某、彭某夫妇操心了。曹某、彭某夫妇对此表示不满。之后,多次向陈索回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金器并解除收养关系。请问:赠与合同何时方为生效?本案中,金器应归谁所有?李东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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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朝阳警方接到多起电话费诈骗的报案,报案者均称回拨了一个未接来电,没说话就被扣掉很多话费。
据北京警方介绍,这是一种新型的诈骗形式,叫作电话吸费诈骗。一位自称曾在这类公司做过管理者的男子说,自己因情感上无法接受这种“抢劫”式的诈骗,最后从这类公司退出,并揭露了这种利用拨打电话吸费的诈骗伎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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