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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甲是A区某镇林业站副站长,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李乙和龙丙是该镇六村村民,相邻居住。2000年7月,李乙向镇林业站提出申请,要求砍伐自留山杉木销售给某建筑公司。张甲与林业技术员来到李乙自留山核查,确认权属无误,并认为该杉木已近成熟,所处区域不属公益林划定范围,可以进行采伐。随后,进行了采伐作业设计。设计完成后,张甲口头回复李乙:“采伐证我负责办,树你可以砍了”。李乙回去后马上组织采伐,共砍杉木250株,立木蓄积40立方米。与李乙自留山相连的一片山林是龙丙的自留山,杉木也已近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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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永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4,(11):61-61
问:我村的村长陶某为了按时完成上缴乡里公款的任务,多次在厂播上通知、通告,并宣布要抓些不缴款的典型惩治。缴款期满后,有几户村民仍未缴,陶某便带人挨家催要。当到村民胡家时,胡某说暂时没钱,过几天再交。陶某便叫人把胡某捆到村部关了起来。陶某对胡某家属说:“什么时候缴钱,什么时候放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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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系某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副股长,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1999年9月2日、11月10日,周某在未经省林业厅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先后2次擅自用内部工作文书“清山材采伐计划通知单”下达榉木采伐计划共3立方米,且在该通知单上注明“已经省林业厅办理特种材采伐证”,导致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榉木被非法采伐25.8立方米办案中,对该案的定性存在多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木罪。其理由是:周某明知榉木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下达采伐批件,致使榉木被非法采伐,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对珍贵树木资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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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张某、邹某和陆某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李某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张某、邹某为公司董事。因张某曾从事过经营,掌握一些货源及销售渠道。公司董事会决定,由张某分工负责公司其中一项具体项目的经营。经过一段时期的经营,由于张某经营路子熟,为公司赚得了可观利润。但张某总是认为帮助公司经营,所得的利润都归公司,个人从中得不到实惠,感到自己吃苦又吃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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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l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违反了该法律有关条款的行为,不管任何单位、任何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一些人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才算法律,不可冒犯,违反了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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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2003年5月20日18时30分许,江华县沱江镇驾驶员刘某驾驶牌号为湖南M51491南陵牌多功能拖拉机,载约9m3(严重超载!)的杉圆木从务江集材场运至沱江镇,驾驶室内坐着货主朱某,货厢木材上坐着装材工胡某。途经务江乡平冲路段时,刘某操作不当,致使拖拉机向左侧翻倒,胡某从车上摔下来被散落的木材当场压死。成因分析(1)驾驶员刘某安全驾驶意识性不强,违章驾驶严重超载、人货混装的车辆上路,对装材工胡某坐在车厢的木材上不阻止,加上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2)胡某作为一名装材多年的装材工,应该知道严重超载、超长、超高的拖拉机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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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不断推进中,我国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品质的要求。然而,现实却和目标存在明显差距。法益保护问题作为环境刑法制定的基础和核心问题,需辅之以正确的视角。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折中说均已不利于环境刑法法益的保护,只有在新人类中心主义视野下把环境本身的价值涵盖于人的发展需要之中,并通过比较法研究环境刑法法益保护举措,才能找到我国特色的环境刑法法益保护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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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营销人员在从事营销活动的过程中虽然处于一种相对从属的角色地位,但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其单位的行为违法而构成犯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营销人员因其职责所在,极有可能会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一而被追究责任。因此,营销人员应当时刻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学好刑法知识,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做好营销业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