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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全美子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5,(3):66-69
随着我国加入WTO,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急待提高,这首先要求从源头上加以限制,即对取得律师从业资格的条件和方式予以规范。而我国受历史和实践的影响,现行的律师从业资格取得制度并不能起到源头的过滤挑选作用,因而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完善我国的律师从业资格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2.
通过林业司法鉴定的实践,对司法鉴定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司法鉴定与诉讼代理的区别、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及程序进行了分析和叙述,并对具体的鉴定实施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域外司法问责以美、法、德、日等诸国最为发达,其制度的核心架构由问责主体、事由和程序来建构,并在规制法官行为与维护司法独立之间实行审慎平衡原则。因而问责主体的设置在强调立法权、行政权对司法权制衡的同时,又突出了司法自治主义;问责事由的确定既要从维护司法公信力角度来对法官言行实行严格标准,又要避免对法官司法裁判的不当干涉;问责程序的选择决定了惩戒的轻重,是以一种多元化、多层次的方式来进行,可以使不同主体均有机会启动司法问责,在对法官形成有效威慑的同时又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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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缺乏有效司法保护的实际,运用国际私法理论,论述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选择的必要性,从法律适用角度对我国有关法律选择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和探讨,提出了我国涉外经济合同中法律选择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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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弱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实现社会公平、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对弱势群体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在探讨了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指出该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李学鹏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18,27(2):89-93
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国家经济交流不可避免产生法律冲突,就需要司法权介入。而司法权具有属地性,任何一国的司法机关,其司法权的行使只能限于本国境内,否则就可能侵犯外国主权,因此,只有加强中国与东盟各国司法机关之间的通力合作,相互提供司法协助便利,才能高效快捷地解决国际民事交往中出现的各类案件,从而有效解决争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国与东盟国家民事司法协助应当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惠原则、保护合法权益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鉴于我国与东盟国家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诸多问题:现存的司法协助条约自身存在不足,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组织形态和法律机制的限制,司法协助途径复杂,应当从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入手,加以规制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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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是国际打击与惩罚腐败犯罪的重要制度之一。证人制度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证人制度规定较为具体,如电视会议作证方式、污点证人作证、证人作证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等。我国仅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普通刑事案件的证人制度,在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证人规定上存在明显不足。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梳理该公约对刑事司法协助证人制度的规定,指出我国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引入高科技作证方式、构建污点证人及证人作证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等具有迫切的现实必要性。 相似文献
9.
农村城镇化生态风险法律规制的规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讨如何在转型期的城镇化进程中,有效应对以生态风险为代表的各类风险,对当下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伴随着人口的聚集和工业的进驻,农村城镇化既会带来环境污染的不断累积,也会造成自然资源的大量耗费,同时也会占用大量的生态空间。基于对这些生态风险现状的分析,阐明我国在应对农村城镇化产生的污染累积性生态风险、资源耗竭性生态风险、生态空间占用性生态风险及复合型生态风险时,固然会受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但更主要是因为出现了法律规制失灵的困境,存在着应对生态风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司法救济效能有待提升、行政监管能力有待加强等滞碍因素。为有效规制城镇化生态风险,应以规范分析为进路,以法制生态化为方向,从完善生态立法,增强生态司法效能,提高生态执法能力等几个方面提出消解城镇化生态风险法律规制滞碍因素的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10.
“互联网+”时代,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加大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难度。当前,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存在若干问题,如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冲突、法院级别管辖混乱、司法救济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缺乏法律依据等。美、俄、日等国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组织架构、审判形式等方面可为我国借鉴。我国应从协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冲突、发挥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功能以及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等方面着手,完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