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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政府时期浙江的田赋附加税包括地丁附加税与抵补金附加税。地丁附加税包括常设的地丁省附加税、县附加税、城镇乡附加税、征收费及非常设的地丁附加税。地丁省税是民国时期将清末支付庚子赔款的粮捐改名而来,每两带征0.3元;地丁城镇乡税即自治附捐,有时也被称为地丁附捐,是为筹措城镇乡自治经费而普遍带征的附加税,税率最高每两带征0.3元,最低每两带征0.06元;地丁征收费自1914年起每两带征0.162元;非常设的地丁附加是在一定区域内临时在地丁项下带征附加,极为琐细复杂。抵补金附加税包括抵补金省附加税、县附加税、城镇乡附加税、征收费等。抵补金省税自1914年起带征,税率每石1元,从1921年开始逐渐消减;抵补金县税也被称为抵补金特捐,浙江各县普遍带征,每石一般附加0.5元;抵补金城镇乡税在浙江部分县出现,税率较低,一般是每石带征0.1元左右;征收费自1914年起按省令每石0.15元,实际上各县税率往往不同。  相似文献   
2.
易凤林 《农业考古》2012,(6):140-145
民国时期(1911年—1949年)是我国农业税(即田赋)比较混乱的时期,主要是当时政权与政策的不稳定性导致的。辛亥革命结束了清王朝的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但建国之初,封建势力极大,各项改革面临诸多阻力,农业税在其初期依旧沿用清朝旧制。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因其本身的封建性和军阀特征,根本无意去实行实质意义上  相似文献   
3.
4.
一、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全面推进,分类指导;巩固改革成果,防止负担反弹.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地方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都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千方百计安排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实行专款专用,确保顺利推进试点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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