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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系一家公司的职工,一个月前,公司财务人员发工资时见我未到,为图方便遂叫与我同寝室的一名员工代领。可该员工并未将工资转交给我,而是于当天逃走了。公司就此以其已经实际发出、不可能支出双份工资为由拒绝对我给予任何补偿。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担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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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农民工。公司为树立形象、增强员工热爱公司的意识并激发工作热情,于半个月前印刷、发行了一种彩色宣传单,所有员工人手一份。我收到后,发现封面上有我站在公司门口的照片。该照片是我在一次上班前,即兴让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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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2010年12月20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前相比,就工伤处理有着6个重大变化:
1.新增6类人群可参加工伤保险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不再局限于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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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刘先生见我家贫穷,将其一套三室一厅房屋送给我家.近日,当我们去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时.工作人员提出虽系别人免费所赠,但仍须照章纳税.这是为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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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09年1月11日.章某招录年仅15虚岁的初二学生小倩到其开办的机制砖厂做寒假工。同月22日.因电源切换时机器失灵致小倩的左手被机器压伤.经诊断为挤压伤.左手拇指、食指近节开放性骨折伴动脉、神经、肌腱损伤,为七级伤残。事后.小倩要求章某赔偿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章某则认为小倩是不满16周岁的初中生.其与小倩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且仅为寒假工.因而小倩不属于工伤主体.不应享受工伤待遇。这种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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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于2007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半年后.我驾车为公司送货途中.因车速较快.在避让行人时,汽车翻入河谷.造成我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我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公司据此不同意对我按工伤处理.请问:我所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