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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6月,杭州市有关部门在某预混料生产企业查获一批该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及违法生产、销售兽药的相关证据。1案件处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部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兽药;没收非法生产兽药,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生产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  相似文献   
2.
案情 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农业局农业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杭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内有一批包装、标签不规范的兽药产品“抗球佳100”(10%盐酸氯苯胍预混剂),该批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为某一通过GMP认证的兽药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也在有效期内,但在该批产品的外包装和标签上却明显印有杭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字样.该公司是一家饲料预混剂生产企业,持有《预混剂生产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2005年7月曾因无证生产兽药被处罚,所以,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产品合法性产生了怀疑,立即展开深入调查。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畜产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而作为畜产品安全问题的源头——兽药的生产和使用,因其直接影响着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与畜产品的安全,自然也就越来越受到关注。为此,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大大保证了兽药质量,降低了假劣兽药对畜牧业生产的威胁。笔者一直从事农业执法工作,在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中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现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兽药日常监管和违法案件办理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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