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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法定化,目的是为了稳定农村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农民具有长期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最终目的是使农民更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土地,从而保障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但是,该法关于在承包期内不能调整承包地的规定使人产生歧义。由于对这一规定理解不一,在实施中可能会出现偏差,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实践看,还存在承包经营权人弃耕抛荒等问题,对这些问题法律不加以规定,将导致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不能很好地实现。本文就上述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相似文献   
2.
程秉瑞 《种业导刊》2013,(12):28-29
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趋势,针对沈丘县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农业产业化发展对策。  相似文献   
3.
一、现行法律制度中对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我国现行法律中与农地使用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担保法》等。现行法律关于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一)就其性质而言,《民法通则》上的物权性质规定原则,但是抽象,而《农业法》、《担保法》中的债权规定是具体的并且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农地使用权的处分受到过分限制。(三)承包人于承包期内死亡,其继承人不是以继承方式取得该承包经营  相似文献   
4.
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立法沿革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立法规制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即从20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至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时。第二阶段即从2002年至今。两个不同时期法律关于农地流转的规定有很大的改观。(一)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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