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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2月1日起实行)简称第1条本条例称为《植物检疫条例》名词解释第2条本条例中“法”指《植物检疫法》。“批准的”,用于杀虫杀菌药剂时,指由处长批准的。“处长”指农业部植物检疫处处长。“熏蒸”指感染病虫害或可能感染病虫害的植物或其他物品用药剂以一定的剂量,在一定的温度,处理一定的时间以保证其不再是感染病虫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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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后植物检疫苗圃是加拿大农业部为了接受从其他国家来的,有价值的,但健康状况不明的植物,安全地进入加拿大而成立的。在进口检疫苗圃里进行试验,以决定是否带有危险性病虫害,这样,就使健康植物不致被拒进口而可推广栽植。苗圃设立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岛上锡德尼地方,在维多利亚之北22公里,它与商品水果及葡萄种植场有足够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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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Kuhn)]在美国,苏联广大地区,在巴尔干,在德国地势较高的小麦栽培地区,是为害小麦的真菌。由于小麦栽培的精耕细作及随之产生的轮作的“减少”,在许多栽培地区,地上厚垣孢子的污染,明显增加。矮腥孢子在地里可以存活几年。麦苗受侵染几乎都是从土壤引起的。所以显然用种子处理剂很少能获得预期的结果。所以对矮腥的防治问题还没有满意的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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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第1条本法令可以简称为《植物检疫法》名词解释第2条本法中“感染有”指被病虫害污染或由于其保护不周致有理由认为其被病虫害污染。“检疫员”指依照第5节规定任命为检疫员的人。“部长”指农业部部长。“病虫害”指任何昆虫、植物或动物有机体,病毒、细菌、疾病或致病原,能使或可能使植物、植物的任何部分、植物产品或副产品受损害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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