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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迥异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自然资源财产价值相对独立性的漠视,试图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现对自然资源财产性价值的救济,引致自然资源财产性价值与救济途径间的固有张力难以消弭。为提升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救济效果,宜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剥离,独立成一类新型诉讼,明确其私益救济的属性。文中尝试论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独立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遵循自然资源资产委托代理的逻辑进路,初步探讨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之适格原告、救济范围及其与现有诉讼制度衔接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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