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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早在2001年,对《废弃物清理法》进行第七次大幅修法,规定废弃物由本来的清除、清理开始转向考虑再生再利用等“资源化管理”,并且增加了中央主管机关的权责。在2002年,则公布了《资源回收再利用法》,规定中央主管机关为环保署与各级地方政府,以及“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经济部,而此二机关要负责制定施行减少废弃物与促进资源回收再利用的法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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