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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庆梅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6)
由于传统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诉讼调解制度长期以来在处理民事纠纷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被国际上誉为“东方经验”.但调审合一的模式设置给予调解主体强制调解的潜在能力,在我国现行的法官考核体系、案件积压、高调解结案率的追求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实践中强制调解、合意贫困化现象比较严重;而且调审合一的模式也导致了程序的混同,削弱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要解决这些问题,调审分开是有效途径.将诉讼调解从审判中剥离出来,大力发展立案调解,实现调解和审判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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