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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熹柳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1,(9):40-4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允许"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参加农村基层组织选举,这为大学生村官通过公推直选进入村两委班子扫清了制度障碍,对大学生村官步入基层决策前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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