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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向勇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32-34
勘验检查是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项程序,在科技不发达的条件下,勘验检查所得的证据很大程度上会成为定案的根据。《洗冤集录》对进行勘验检查的人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工作程序及责任,主要有初检、复检以及验状责任,三类责任分别在三个阶段督促着勘验人员认真负责地工作。其中所体现的立法技术及司法价值取向对今天的刑事鉴定工作仍有很大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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