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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春雷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15,(5):74-79
现代意义上的协商性司法产生于西方刑事诉讼领域,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协商性司法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已初见端倪,但理论界对该制度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民事诉讼领域中更是少有论及。协商性司法具有对话性、程序性和合意性等特征,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存在适用的现实基础与理论依据,将协商性司法引入民事诉讼领域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协商性司法在具体适用中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操作规则,确保其在制度规范内得以适用,这样才能呈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效应,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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