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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为民  杨世媛  汪苏燕  周楠 《安徽农业科学》2010,38(19):10311-10313,10483
出于对湿地资源的保护,我国政府将许多湿地划为自然保护区,禁止农民对其进行开发和利用。本文从外部性理论出发,首先详细分析了湿地自然保护区建立对当地农民所产生的外部性影响,即湿地保护区的建立起到了保护湿地资源的作用,但同时也限制了当地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对其心理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权利,其次,提出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有效手段——生态补偿,通过对生态补偿的内涵、主体、客体和机制进行了深入论述,提出建立一套完善而切实可行的生态补偿机制,可以确保当地农民各项权益不受到损害,保证社会安定,使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得到充分保障,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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