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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眉 《甘肃农业》2004,(11):97-97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已成了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先予执行是针对比较特殊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及一些情况紧急的案件 ,而财产保全制度则适用比较广泛 ,只要是给付之诉 ,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且有当事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担保的均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这有一制度中须有申请人提供担保 ,这是为了避免一旦财产保全制度出现错误的话可以以担保的财产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就为担保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找到了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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