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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行政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实际上采用的是婚姻关系破裂标准。诉讼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破裂程度的标准难以把握。同时,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不十分符合我国当前婚姻状况实际,有悖婚姻自由原则。从婚姻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婚姻观,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和离婚司法实践来看,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更为适当,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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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姿 《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5(4):50-52
近年来,司法不公成了一个热门话题,监督是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个案监督则是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创造的一种监督形式,司法机关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法院会办错案造成个案的不公正、不正义。人大的法定职权决定了它与社会生活在细节问题上的相对超脱,因而与那些阻力重重的个案往往没有利害关系。这使人大获得了对个案进行监督的道义上的特殊优势,从而实现案件结果的“真实”、“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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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姿 《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4(3):66-69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必然给高校的德育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德育管理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做到科学化、规律化、高效益、培养出有理想、有道德、有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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