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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城乡税制不统一,是典型的二元税制。2006年取消了专门针对农业征收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三提五统"等各项杂费,我国城乡税制就基本统一了,不存在统一城乡税制的问题。在各工商税制中,对农民和农业给予了较多优惠,是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体现,是税收调节功能的体现,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须措施,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它与各税种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一致,是统一税制的补充和完善,而不是对税制统一性的破坏。2006年前,统一城乡税制是个真命题;2006年后,统一城乡税制的基本前提没有了,它成为一个伪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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