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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和河南省出台的《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管理条例》的实施,使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规范和约束,在探索和完善新时期农村分配制度、促进农村公益福利事业发展、维护农村经济正常运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建立社会丰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出诸多的问题,使这种制度的小适应性越发显现,对其进行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愈发迫切,因此,重新审视农村现行的统筹提留款筹集制度,研究改革的思路和方案,使之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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