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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崇彦 《甘肃农业》2004,(11):91-92
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以来,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同国际税制接轨,本着公平税负的立法原则,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境内普遍生产或销售货物、进口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并逐渐成为国家税收来源的重点。这种税制体现了价税分离、税负转嫁和避免重复征税的特点以及采用了购进扣税法的税收优势,同时还存在着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根据一定的条件,将增值税纳税人人为地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对两种对象采用了不同的计税方法和不同的税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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