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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工作向侦查阶段前移是该制度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与改革趋势。在侦查阶段开展合规工作能够从源头保护民营企业权益、有力推动企业合规全流程运作、客观缓解合规考察期不足的压力。域外的企业合规在侦查阶段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为在"平等合作"检警关系背景下产生的英国检警一体模式,二为在"检察主导"检警关系背景下产生的法国检警分设模式。我国的司法实践应当在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检警协作模式基础上,合理借鉴域外经验,依托已有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合理分配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职权,理顺具体程序运作方式,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以实现检警高效联动,共同推进侦查阶段企业合规工作的有序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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