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兰二真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34-37
现实生活中胎儿受到损害得不到救济的案例很多,我国应采取列举保护主义的立法例,给予胎儿部分民事权利,为其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首先,立法机关应将胎儿法益保护的范围,例如继承权、抚养费请求权、健康权等民事权利予以确定化,这样司法机关才能避免法律适用的尴尬。其次,对于衍生出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赔偿范围、数额、行使方式应在《侵权责任法》中做出标准限定。再次,公民要提高维权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尽量选择公力救济,以更好地保障胎儿权益。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