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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类与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有效控制人类破坏环境与无节制地开采资源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自我国1997年在刑法中设置环境犯罪专节以来,环境犯罪得到了一定控制。但在环境犯罪追诉时效领域仍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而有效的追责机制。其中,模糊的追诉时效起算点、过短的追诉时效、对法人犯罪的规定缺失是其主要不足。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规定,弥补缺失,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追诉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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