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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1案件简介湖南省吉首市市民陈某(男,23岁)在李某的房顶上玩耍,李某的房顶距供电局的10kV高压电线的水平距离只有60cm,垂直距离只有约1.7m。玩耍时陈某无意中头部触及高压电线,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支付了陈某安葬费3430元。后因死亡补偿费和被抚  相似文献   
3.
4.
1 安装漏电保护器是保证安全的有效措施 漏电保护器是当人体可能接触的电压值超过了安全值时,或人体的触电电流及其他对地故障电流超过了允许值时,由漏电保护器动作或控制,自动切断电源以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在低压配电系统中装设漏电保护器是防止人身电击伤亡事故和漏电而引起的电气火灾、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有效措施。原能源部颁布的《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第四条明确规定,“采用TT系  相似文献   
5.
1高电压作业适用高压无过错原则,但能证明触电者是故意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赔偿时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6.
1案情简介 原告:田某,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房产管理局宿舍 被告:湖南省常德电业局鼎城区电力局 被告: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房产管理局 被告:湖南省常德市桥梁管理所  相似文献   
7.
随着农村电气化的发展,农村用电越来越普及.由于各种原因,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经常发生.事故发生后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麻烦.在不少纠纷中,乡(镇)电管站甚至县电力局被无端牵扯进去,成为被告而承担民事责任,这严重损害了供电企业的形象和经济利益.本文就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民事责任作点探讨.1 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形式及原因(1)低压用电设施的产权所有者对电力设施管理  相似文献   
8.
王再初 《农村电工》2004,12(3):15-16
乍一看这个标题似乎有点外行,供电企业何来行政责任?但当你读完该文,自然就会觉得笔者立论并不外行,而且还非区分供电企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可,否则,供电企业就承担了许多不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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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 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决定了供电企业必须转变观念 农电体制改革前,县供电企业对乡(镇)电管站及其所属电力设施的地位是作为政府的电力行政管理者,行使行业管理,可以发号施令、检查督促、处分、处罚。农电体制改革后,乡(镇)供电所是供电企业的一个分支机构,乡、村高压和主要低压电力设施收归供电企业所有,供电企业成了电力设施的所有者。由于县、乡(镇)供电系统一体化,电力安全规程的执行,农电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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