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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使农机监理机构的职能、职责发生了改变,由于不再具备路检路查权及事故处理权,发生农机事故后,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追究行政责任时应根据农机安全监管的特点,区别情况,坚持责任分工、各负其责的原则对各部门领导干部实施行政责任追究。本文从农机事故发生的特点及所承担的职责对防范农机事故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责任追究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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