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篇
  免费   0篇
林业   1篇
基础科学   1篇
  2010年   1篇
  2003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为单位利益进行的窃电行为能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各地公安、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在《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罪”,致使几年来各地在对出现的单位窃电行为,无法追究单位窃电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使违法者逍遥法外,导致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供电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200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很多单位包括某些司法机关还不熟悉这一新的解释,以至错判了许多案件。本期发表的刁桂椋、张惠成文章值得供电部门领导仔细阅研。其他各类法律问题也欢迎撰稿交流。  相似文献   
2.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国家减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乌兰察布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森防战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森防基础性设施建设速度明显加快,目标管理责任制得到完善落实,防治技术手段和防治成效不断提高,整体抗灾减灾能力大大增强。但是,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制约,目前森防工作仍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形势不容乐观。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