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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力事业的快速建设和发展,近年来因触电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由于此类案件具有预防工作的困难性、事故发生的突然性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不同法院和不同当事人之间因视角不同,对立法原则的理解也不同,导致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难以形成共识,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数额往往偏高,给供电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营风险,影响了电力事业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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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及审理2003年8月27日,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人身赔偿纠纷案,并于当年9月18日和2004年2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薛某(女)称:其丈夫王某2003年7月19日上午9时许,在沙道观镇某排灌站水渠边钓鱼,因该渠道上空属被告(松滋市供电公司)所有的高压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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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0日至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1979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新《刑法》生效后,过去的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将被具体的《刑法》条款所替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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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具有预防工作的困难性、事故发生的突然性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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