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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是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实施11a的经验,吸收世界发达国家种子产业化的经验,紧密结合我国种业国情,面对加入WTO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情况下诞生的.《种子法》明确规定了中国种业发展方向和前进道路,并对有关具体问题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因而,《种子法》具有鲜明的科学性、时代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是我国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种子工作的根本法,是规范我国种子产业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我们应当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执行,推进我国种子商品化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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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南部地区历史上大豆生产用的种子由辽北调种,并沿袭至今,一般每年南调豆种上百万斤或几百万斤,并认为从北往南调种具有异地换种增产效应.为探讨这种看法是否有利学性以及如何解决南部地区的大豆留种问题,我们于1981~1985年在大连、阜新、朝阳等市进行了试验.本文仅就大连市的试验结果,对我省南部地区大豆留种的途径问题进行探讨. 一、试验情况 1.试验设计与供试品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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