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免费   0篇
  国内免费   2篇
农学   2篇
  2020年   1篇
  201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摘要: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发生后,为固定证据,申请证据保全成为多数当事人的首选,证据保全公证在品种权保护实践的应用中越来越广泛。但是,针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的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的程序性事项,当前并无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而增加了品种权人的维权难度。本文界定了需要进行公证的证据保全范围,揭示了品种侵权诉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品种侵权诉讼证据保全公证程序的建议。由于品种权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证人员在证据保全环节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以保护权利人利益,提高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2.
海外植物新品种权人在维权过程中是以品种权人还是品种权利害关系人的名义开展维权活动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两种主体选择均存在域外委托授权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维权主体不适格。实践中,海外品种权人大多为跨国种业企业,存在大量的分支机构、品种权被许可人,是基于普通民事代理,还是基于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人的授权往往容易产生混淆。此外,海外委托授权文书需要公证和使领馆认证程序以确保域外证据的形式上的合法性。海外品种权人需要理清主体关系,科学地设计维权委托授权文件,用足、用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