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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6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吴志威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法判处王奉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吴志威、王奉文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结伙盗采铁矿石,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非法侵占林地1.92公顷,毁坏树木837株,蓄积90多立方米,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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