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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虽没有比较完整的森林法,但根据史料记载,从周代开始,就有不少朝代都有管护山林的制度和法规。据《周礼·地官》记载,远在西周时就设有“山虞”、“林衙”的官职,专门掌管林业事宜。当时规定:“任圃以树事,贡草木。……不树者,无椁”。即对不栽树木的人,死后不给棺木。还设有“柞氏”官,管理采伐树木之事。并规定:“木不中伐,不(粥商)于市”。“草木未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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