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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大军 《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1,23(6):133-135
物权凭证属性是提单的重要属性之一.传统观点认为,占有提单即当然占有货物.在司法实践中,货物所有权的归属往往依据提单来确定.提单的物权凭证的绝对性被大大地强化了,甚至被夸张的认为可以对抗任何证据.司法实践工作者对否定提单物权的绝对性问题持十分谨慎的态度.正确认识提单的物权凭证的法律属性,无论是对提单的理论还是实践都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笔者试图从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法律属性的规定出发,结合相关的法学理论,提出提单的物权凭证法律属性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丧失,提单不能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观点.同时,基于前述观点,着重分析在无正本提单提货、放货的情况下,提单物权凭证法律属性的认定等实践性较强的问题.一管之见,旨在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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