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绒山羊流产的病因分析及防制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发明 《青海畜牧兽医杂志》2012,42(1):61-61
流产是由于胎儿或者母体的生理过程发生扰乱,或两者之间的正常关系受到破坏,导致妊娠中断,胚胎不能正常发育到足月。绒山羊的流产是一种常见的疾病,不仅严重影响了母体的生产性能和繁殖速度,而且给牧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尤其是以自然放牧为主的牧区山羊流产情况更为严重,引起绒山羊流产的病因较多,可分为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虫引起的传染性流产及其它因素引起的非传染性流产两大类。为了减少流产率,提高养殖效益,增加经济收入,笔者通过“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角度出发,结合本镇的实际对此病的发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条防治措施,供同道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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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化脓性角膜炎是牛眼角膜上皮的炎症,临床上主要是由于外伤或异物进入眼内引起细菌感染而发生本病,主要发生在天气炎热和湿度较高的夏秋季节。现将1例牛化脓性角膜炎的治疗介绍方法如下。1临床症状病牛最初表现为角膜周围充血,羞明,流泪,疼痛剧烈,进而浸润形成脓肿,角膜上呈现数目不等、粟状至豌豆大的黄色局限性浑浊,在浑浊的角膜周围生长有灰白色晕圈,轻者破溃流出脓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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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猪的生产性能是养猪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但近几年母猪繁殖障碍疾病却困扰着各个种猪场、户,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母猪繁殖障碍疾病,以妊娠母猪发生流产、早产、产死胎、木乃伊胎、畸形胎、少仔和各种不育症为主要特征.母猪繁殖障碍病因多而复杂,有非传染性因素,也有传染性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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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传染性因素在现代规模化养殖业中所起的致病作用越来越重要,经济损失不亚于传染性疾病。1非传染性因素的致病作用强烈现代养殖业都以一定的规模和集约化形式为特点。但由于养殖业的发展速度与行业中科技比例和掌握科技的人才需求不一致,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在疾病面前束手无策。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发病具有以下特点:(1)一旦发病,持续时间长;(2)症状不典型;(3)药物治疗效果差;(4)疾病诊断不明确;(5)大多为继发感染或混合感染;(6)陆续死亡或生产性能下降。因为无法确定病原体,故不能象猪瘟、鸡新城疫那样诊断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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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的活的非可培养状态及其在动物微生态制剂生产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由于多数益生菌(乳酸菌、双歧杆菌等)不耐热,在60℃几乎全部被杀灭,经受不住饲料制粒与膨化过程中高温高压的破坏作用,因而活菌数量少、菌种活性低就成了生产动物微生态制剂公认的难题。尽管采用冻干技术、稳定化技术、微胶囊化技术及包膜等先进工艺,但也克服不了高成本、繁制备等缺点。而且这类产品在饲喂过程中不经常单独使用,而是与抗生素、矿物质预混剂、多维预混剂、浓缩料等配合使用,这样也会使活菌数显著下降,并且产品贮存条件要求较高,需密封、低温、避光、冷藏等等。因此,利用细菌的活的非可培养状态(viable but noneuhurablestate,VBNC)性质,筛选VBNC菌种将会为动物微生态制剂的生产提供新的办法和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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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果系多年生草本植物,原产南美洲,分布于亚热带地区,其果实营养丰富,含有维生素C、硒、钼、钴、钙等多种人体所需营养物质和元素,可作为水果或蔬菜食用。现将其丰产栽培技术简介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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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检执法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神圣职责,但笔者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发现一些地方以执法为借口,搭车乱收费、乱设障、乱罚款,为本部门谋私利。在此提出个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准调证制度应该废止。笔者在长期的到户检疫中发现外省一些地方要求本地从事动物及其产品运输、销售的经营者在运输之前必须到该地动检部门办理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一次收取30-50元。否则,其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进入该地市场。这种准调证管理制度在一些地方做为好的经验进行推广,但笔者认为此举也有明显的负面影响:
1、准调证制度与国家政策相违背。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提倡的是商品的大流通,禁止地方搞贸易堡垒和做出干预市场的行政行为。而实行准调证管理制度无疑是为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流通设置障碍。
2、准调证制度与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不相符。《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作为动检部门就是要严格把关,确保无疫病动物、动物产品流通。难道畜主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还有准入与不准入之分?
3、出具准调证进行收费缺乏依据。全国动检部门的收费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出的[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文件中对此项收费并无规定。而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多是自行制定,任意性很大。
4、实行准调证管理制度是想通过准调运调控,促使经营者自觉在本地报检,而且也便于在销售地接受动检部门的检疫监督。其实现有的动检管理模式通过免疫证、产检证、检疫证、消毒证等法定凭证已然形成从产地运输到屠宰、加工、销售全过程检疫监督控制的网络,完全可以控制疫病的传播,准调证制度的推行只会使检疫手续更加复杂化。
二、非疫区证明不妥当。为控制疫病的传播,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边境设立了动检监督检查站,对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查验的证件有以下五种: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准调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据反映出具非疫区证明,有的地方一车猪收5元,有的地方收10元。
检疫员对动物检疫出证的前提条件有:(1)经检动物来自非疫区;(2)免疫接种证明在有效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实验室规定项目检验阴性。表明经检疫合格出售的动物必定是非疫区的。那么对持有检疫证明的动物索要非疫区证明就是画蛇添足。同时,国家法律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是禁止流通的。《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明确规定:禁止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所以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员是根本不会检疫出证,允许其运出县境的,更不用说会出具非疫区证明。
三、边检站对无证经营者进行处理(罚)是错误的。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资格证,只有办理《合格证》,才可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等。因此有些省际动物检查站进行查物验证中要检查经营者是否办理《合格证》。有时经营者忘了带《合格证》,当地边检站就要求补办,还有的当场进行数额不小的罚款。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笔者查阅《动物防疫法》,觉得适用于对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户未办理《合格证》的处罚条规也只有第五十二条规定。但这一条明确规定在处罚之前必须要先警告、责令改正,如果其未在限期内改正方可进入处罚程序。所以边检站检查《合格证》,不是真正在贯彻落实法,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了有钱罚、为部门谋福。这种超出职权的乱执法行为如果不制止,势必影响动物、动物产品的正常贸易往来,不仅会阻碍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畜牧产业化协调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看法,不代表本刊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