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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农机监理走到了新的历史转折点,农机安全生产的执法主体——农机主管部门在明确了作为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主体的同时,农机监理执法手段被弱化,行政检查权没了、行政处罚权没了、事故处理权没了、执行公务的服装也脱了......,农机监理路在何方?一、农机监理面临的困难1.业务量骤减,基层组织面临严峻考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农机主管部门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牌证核发、年度检审、驾驶员考核等职责,管理范围较以前骤减,以天津市为例,2004年7月底纳入管理的拖拉机…  相似文献   
62.
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农机部门管理拖拉机的执法主体地位。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任务,依法管机,依法行政,这是摆在农机监理部门面前的新课题。笔者认为,开展创建“农机安全中心户”活动,是农机监理部门工作重心下移,转变工作作风,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细化,提高农机监理部门为“三农”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一、创建“农机安全中心户”的必要性1)开展创建“农机安全中心户”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增效、农…  相似文献   
63.
农机监理网络化管理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大部分农机监理部门都由县、乡代办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业务,到市级具体办理相关手续后,再把办  相似文献   
64.
1998年10月,某县归德镇农民张某无证驾驶拖拉机在公路上按正常路线行驶,被后面顺行的一辆汽车追尾,造成汽车司机重伤,两车都遭损坏。当地车管部门勘查后,认为事故系汽车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所致。在处理事故时,由于张某无证驾车,汽车方证照齐全,遂认定拖拉机驾驶者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对此,有人认为按照因果关系原则,应认定汽车司机负全部责任。笔者持第三种意见:汽车方应负70%责任,拖拉机方负30%责任。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65.
道路交通法》已经实施一年的时间,全国的农机监理处于非常困难的时期,执法手段的缺乏,服装的取缔,监理经费困难,人心涣散,给农机监理执法带来麻烦,虽然有的监理站工作也开展的不错,但通过调查了解,工作也不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是在提心吊胆的干工作。凭笔者多年的监理工作经验,权衡利弊,本人认为要解决目前监理的困境,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作为农机监理部门不要总想划转到公安,那是不可能的,因为《道交法》121条明确了农机监理的职责,也就明确了监理人员存在于农业部门的位置,如果解决了联合执法,我想车辆的管理体制也就可以…  相似文献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国务院第4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也同时规定了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农机监理机关对农业机械的检验行使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农业…  相似文献   
67.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取无过错…  相似文献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款规定: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这是因为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情况很复杂,随时可能出现难以预料的情况,这就要求驾驶员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应付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不顾法律的规定,在过度疲劳或患有防碍驾驶操作的疾病时仍然继续驾驶,只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灾难。  相似文献   
69.
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通过"进校普法"不断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水平,增强他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使他们养成依法行路的良好习惯,远离道路交通事故,是我们  相似文献   
70.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明确的管理职能,就云南省拖拉机及驾驶员管理工作,本着依法管理、各司其职、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便于操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经省农机监理总站与省交警总队多次协商,2004年6月报省农业厅、公安厅同意,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涉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相互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2004〕126号),指导全省拖拉机及驾驶员的相互移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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